9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郑州开幕,记者获悉,河南省拟对13部地方性法规中的31条规定“打包”修改,而这31条,全部涉及生态环保。
·13部地方性法规拟“打包”修改,均涉及环保
为啥要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呢?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生态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断修改完善。河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些涉及生态环保的规定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些与后来颁布的上位法不尽一致。因此,才有了这次集中专项清理。
截至今年4月,河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08部,其中涉及生态环保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有30余部。经对这30余部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此次草案拟对其中13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共31条。
这13部地方性法规,包括《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增多个“禁止行为”,游云台山有了新的“打开方式”
提及云台山,相信不少读者都去过,它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全球首批世界地质公园,独特的地貌在中原地区实属罕见。此次“打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就包括《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云台山景区第二条规定,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而云台山景区内,有部分区域属于河南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个是“风景名胜区”,一个是“自然保护区”。两者在禁止性、限制性行为规定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要更为严格。因此,此次修改着重增加了一条:景区中河南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此外,《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六)攀折林木花卉。”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五十元罚款;攀折林木花卉的,处三百元罚款”。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原为“攀折林木花草的,处五十元罚款”,罚款从五十元修改为三百元,这也意味着加大了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攀折林木花卉的处罚力度。

·南湾水库保护区拟“升级”,准保护区概念更准确
南湾水库,有“豫南明珠”之称,为了守护这一颗“明珠”,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其中,就保护区级别规定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不过,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那么,这就意味着,南湾水库保护区分级中包括“准保护区”,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因此,此次草案将该条修改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此外,《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今后在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新增第七项规定的,也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条例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